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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78 律师据理力争,当事人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12-30 16:30:04   人气:298


文:蔡理春 律师







案情回放




2019年12月XX市公安局以陈某参与两起寻衅滋事案件向XX市检察院移送案件审查起诉,陈某家属找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蔡理春律师,寻求对其法律帮助。





案件办理




因为侦查阶段当事人家属没有聘请本所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蔡律师才被聘请介入,所以蔡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检察院取得联系,研读了案卷材料,发现该案指控证据有诸多问题。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两起寻衅滋事事实证据存在瑕疵。

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一起,陈某在2015年伙同他人到本市XX宾馆滋事讨要公司的借款,现有证据表明陈某当时只是去看热闹,在现场没有起哄、喧闹行为,相反有证据证明当时陈某还劝起哄的人不要有过激行为,陈某事先也没有与他人预谋去滋事,在现场看热闹一会就离开了,根据目前证据指控陈某参与寻衅滋事证据不足。

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二起,事件发生在2012年6月,当时陈某开车看到一辆GL8商务车停在某单位门口,该车子系某公司欠陈某公司款项的车子,因为公司之间有债务纠纷,所以陈某就叫公司的其员工把这辆GL8商务车拖走,对方事后报案,公安机关作民事案件处理。根据该起事实情况,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在该起案件中陈某为了其公司利益,叫他人GL8商务车拖走,主观上没有滋事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民间处理债务惯例。另外,时间发生在2012年6月,当时公安机关也作民事案件处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该起寻衅滋事案已过追诉时效。





案件结果




蔡律师把上述律师意见反馈给承办承办检察官,检察院采纳第一起案件的律师意见,指控陈某到XX宾馆滋事证据不足,该起不予起诉。

对于第二起案件,指使他人拖走GL8商务车,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及追诉时效问题,控辩双方虽有不同观点,但检察院建议对陈某处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斟酌损益,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蔡理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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