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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77 界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区别使当事人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2020-12-30 16:28:50   人气:304


文:蔡理春 律师



案情回放




王XX与郎XX系姻亲,两人有多年生意往来,双方买卖汽油卡,油卡交易从2016年下半年一直持续到2018年上半年,郎XX一共预付给王XX汽油卡款项近200万,但从2017年开始王XX交付的油卡仅七十几万,在郎XX的催促下,王XX又退还了郎XX四十几万款项,还有八十几万款项的油卡王XX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交付,忍无可忍下2019年底郎XX报案称王XX诈骗其钱财,王XX被抓获。2020年6月王XX被江阴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




王XX家属非常着急,找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蔡理春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蔡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人,及时会见了当事人,研读了案卷材料,根据案件材料和法律规定,蔡律师认为仅目前的证据材料认定王XX诈骗罪证据不足。

首先,嫌疑人王XX与报案人郎XX系姻亲关系,两人有多年生意往来,油卡交易在时间上有持续性,双方交易上具有对价性,并不存在一方非法占有另一方钱款主观目的。

其次,2017年后王XX不能及时足额兑现郎XX油卡,系其其他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继而编造理由的目的是为了延缓兑现油卡的时间,并非是为了占有钱财不还的故意。

再次,从本案卷宗材料看,双方的款项往来流水看,王XX一直在积极兑付标的物油卡,及时退还已收款项,从行为表现反映主观并没有占有他人钱款的非法目的。

此外,虽然其在本案油卡交易中王XX存在谎言或隐瞒真相之词,但其目的为缓和兑现油卡时间,留有一定缓冲余地,主观不是非法占有目的,不属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至多属民事欺诈;事情败露后,王XX也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确实打算偿还,也已偿付部分款项,故本案应属民事纠纷。


案件结果




蔡律师把上述律师意见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蔡律师又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沟通,但公安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蔡律师再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反馈律师意见,近日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不予起诉的意见,作出了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决定。王XX得以释放。


律师总结




民事上的欺诈与刑事案件中在行为表现上都有采取了欺骗手段,但在主观目的性上具有本质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界限很模糊,不易界定;本案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其确实有欺骗对方事实情况,但律师辩护具有独立性,为审慎案件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证据分析案件行为性质,考量其主观目的,据理力争和沟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达到很好的效果。


蔡理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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