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6-10-20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地址:常州市关河东路66号九州环宇商务广场A座1711号
服务热线:0519-83360281 传真:0519-85092229 网址:juntaow@sharing-pt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