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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75 及时提出律师意见,当事人不予以逮捕,得以获释

发布时间:2020-12-30 16:25:53   人气:327

文:蔡理春 律师







案情回放










孙XX系一烟店员工,平常受烟酒店老板指派负责和其他烟酒店调剂紧缺香烟,今年1月孙XX受烟店老板指派去调剂香烟交易时被抓获,缴获“中华”、“黄金叶”等名贵香烟案值50几万,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孙XX刑事拘留。









案件办理










孙XX家属非常着急,找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蔡理春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作为孙XX的辩护人,及时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基本情况,研究了案件性质和事实。

蔡律师研判本案案情,可以确定认定孙XX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

首先,孙XX工作的烟酒店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经营零售香烟资质;

其次,案发查扣/缴获的香烟虽然不是烟草公司派送的香烟,是其他途径所调剂的香烟,但香烟是正品,不是伪劣商品,不涉及其他罪名,为扩大烟店销售量的跨地区“串货”交易,虽违反了烟草专卖的超经营范围/违法进货等规定,但仅是违反的烟草专卖的行政规定,受行政处罚而已,不应受刑事处罚;

孙XX仅是烟酒店作为普通员工,从不过问烟酒店经营事宜,其无权也无能力了解具体的进货渠道,对雇主经营没有审核义务,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因此认定孙XX参与非法经营在证据上是不足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有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刑他字第2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此复。”









案件结果










蔡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侦办部门和检察机关刑诉部门承办人员提出了律师意见,进行沟通,要求以证据不足对孙XX释放。检察机关核实了相应案情,听取了律师意见,对孙XX不予以逮捕,予以证据不足释放。









律师总结










我们要惩治犯罪分子,但更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律师及时介入,使无罪之人免受羁押之苦。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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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理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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