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同利、孙琦律师
案件简介
员工入职第二天称自己在上班时间受伤,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的方同利律师、孙琦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办理该案件,向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异议并举证,后该局经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具体案情
员工李某称2020年5月13日凌晨4时,在骑电动车上班,进入工作厂区后,因路面不平整摔倒摔伤。
2020年5月26日,员工李某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
2020年9月4日,员工李某向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解决过程
2020年9月4日常州某某有限公司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立即委托本所方同利、孙琦律师代为处理。
律师立即与公司的车队长及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后分析该事故存在三个疑点:1、员工李某关于受伤原因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多个版本。第一次称在5月12日晚洗车时崴脚受伤。第二次告知李某公司查看监控未发现洗车时有异常,李某又称是在工地崴伤。第三次申请工伤时李某称在工作厂区因路面不平整摔倒受伤。后双方至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笔录时李某称在电瓶车停车处摔倒。2、事故发生时间存疑。李某12日值夜班,完成最后一班运输任务,李某离开公司时已是13日凌晨1点16分。公司规定当天值夜班的,次日上班时间应为早上8点。但李某却在13日凌晨4点便又回到公司。3、受伤后未告知任何人摔倒情况,与常理不符。8点应当上班却始终在车里休息,在车队长多次催促下,直到9点钟找到他才发动车辆,在公司内运送物料处下车时才显示腿部有问题。
随即,律师向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证:1、四段监控视频资料:还原李某13日凌晨1点16离开公司,离开时腿脚没有任何问题,13日凌晨4点前又到运输车辆旁直接上车,8点上班时一直未下车或发动车辆,直到9点车队长找到他,后开车到装料处下车时才显示腿部有问题。2、证人证言:常州某某公司车队长占某、和该公司对接的另一公司员工谢某的证言,证明李某第一次陈述受伤原因时,在听说现场有监控后改口,不愿说明受伤真实情况,存在欺骗的合理怀疑。后律师带两位证人至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笔录,证明李某话语前后矛盾。
工伤认定结果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情况,认为李某在医院告知单位管理人员受伤经过时,话语前后矛盾。在工伤调查期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受伤经过。且李某对于其刚下班3小时又在非工作时间(凌晨4时)进入工作场地这一行为也未有合理解释。
因此,该局于2020年11月2日认为李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该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陈述其工作期间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能认定。公司感觉不正常但又语焉不详,不知如何反驳。律师介入后,积极引导当事人回忆事发过程,归纳疑点,搜集相应视频、微信和证人证言,向主管部门展示其矛盾和违背常理的情节,以期引起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主管部门根据律师的异议,进而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找出当事人申请书中的虚假陈述,最终作出李某之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方同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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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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