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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72 为他人担保时需明确保证方式

发布时间:2020-12-12 16:19:08   人气:308



文/方同利、王钧杰律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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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A公司主要经营股权投资管理等业务,王某是某公司销售经理。在销售时,王某因多年朋友关系为其中一位B客户提供了担保,但是之后A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无法按期归还本息,于是B客户起诉了王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收到起诉状之后找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方同利律师、王钧杰律师来寻求补救方案,减少损失。


律师代理意见

1.B客户以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为由起诉王某,但是承办律师认为在王某出具的保证函中的约定强调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而非债务人单方拒绝履行债务的意思,符合一般保证责任的特征,即需要穷尽对债务人本身的法律手段后,仍不能偿还时,才能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本案中B客户并未要求A公司进行赔付,未穷尽对A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故不应当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其次,保证函中约定“B客户的本金损失由本人赔付”,即约定了保证范围为本金损失部分,而非全部本金。现在,A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强调的是“无法按照当初投资约定的时间进行分配或分红,以及归还本金”,而不是“不能分配”或“不再返还本金”,只是时间上的变动。

2.A公司正在逐步返还本金,并没有拒绝返还或者明确不再返还。A公司在2020年5月到今,不断召开投资人见面会,不断筹措资金分期分批返还投资人本金。A公司虽然遭受一系列的影响,但是仍然在有序的处置资产,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归还本金的工作。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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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信我所方同利律师、王钧杰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B客户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乙可以只列甲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丙为被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甲为被告,也可以只列丙为被告,还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止、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但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END


方同利律师:13906114694


王钧杰律师:138061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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