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裴丰艳 律师
2015年6月30日,洑某与张某签订一份还款及抵房协议。协议中约定: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张某向洑某每月支付壹万元作为还款,自2016年1月30日起张某向洑某每月支付叁万元作为还款,直至还到2018年12月30日(三年六个月)共计归还115万元,余款60万元,张某以自有房屋一套作为抵偿,直接过户至洑某名下。同时,张某为其履行提供担保人殷某和孙某担保欠款及违约责任。协议署名处,洑某、张某、殷某及孙某签名。协议签订后,张某开始按约还款。2017年9月开始,张某没有还款能力,一直未归还借款。洑某来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委托裴丰艳律师作为他的代理律师。
2018年7月,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所有剩余借款,殷某与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张某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保证人殷某抗辩称2017年9月到2018年1月的债务已过了担保期间,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裴律师针对保证人殷某的抗辩,向法庭提出如下意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殷某、孙某应对债务进行连带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该是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本案中,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为2018年12月30日,故殷某和孙某的保证期间应该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6个月,至2019年6月30日。同时,裴律师还向法院提供了其他法院已生效的判例予以参考。
案件结果
在此情况下,保证人殷某、孙某愿意为张某所有未归还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洑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裴丰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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