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裴丰艳 律师
简要案情
行人王某与轿车驾驶员顾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腰部受伤。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王某腰部经手术后,因骨质疏松需长期服药。王某病情稳定后提出伤残鉴定,2018年5月3日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王某构成十级伤残。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于王某伤残鉴定后产生医疗费提出异议,认为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结后才进行的,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证明与交通事故有关联性,所以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异议,驳回了王某主张的伤残鉴定后产生的医疗费。王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代理
二审中,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的裴丰艳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裴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是伤残鉴定法律规定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即可以进行,病情稳定不是治疗终结,根据王某的病情及医嘱,王某需要长期服药,伤残鉴定后产生医疗费是必然的,也是合法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三是王某提供的医疗费,有相应的病历记载及用药清单,可以证明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
二审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裴律师的意见,判决支持王某伤残鉴定后产生的医疗费。
裴丰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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