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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63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拘留转为治安处罚

发布时间:2019-06-11 11:50:59   人气:773

                                           文/方同利律师、王钧杰律师(实习)

【案情回顾】

李某在公司同事聚餐后去超市购物,见到一个二十多岁年轻貌美的女子,便产生了一些非分之想,分别在超市内、共享单车租车处、受害人家楼下用手背触碰受害人的大腿。前两次的行为,被害人并未察觉。最后一次行为时,被受害人发觉。出于害怕的心理,李某当即逃离了现场。次日,李某被联防大队从家中带至某派出所,派出所在录制笔录后,认为构成强制猥亵犯罪,遂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送市看守所羁押。

【案件办理】

李某的父亲得知情况后,于当天找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方同利律师寻求帮助。接受委托之后,方同利律师和王钧杰(实习)律师立即会见了李某,了解情况并认真分析了案情。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事件经过,李某当天的做法本身确属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但李某的三次触碰行为都是偷偷摸摸进行的。第三次被发现后立即逃走,没有进一步行动,没有采取任何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辩护律师查阅大量资料,综合分析本案实际案情后认为,本案李某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强制猥亵”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认定是刑事犯罪。同时与办案机关交流中得知,办案机关认为李某此前有两次类似行为,必须严惩。辩护人认为,严格依法办案是基础,在此基础上依法严惩是共识。辩护人对比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出李某的行为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符合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可以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建议在此范围内惩处。李某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尚未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

辩护律师当日便起草了律师意见书,直接向办案负责人提交了辩护律师意见书,阐明了上述观点,要求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罚决定。

三日后,公安机关经过内部通案,决定将对李某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处十二日的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时间抵折行政拘留时间。

辩护律师及时将此消息告知家属,并要求家属加强对李某的教育监管,同时建议家属带领李某到医院心理疾病科室进行心理治疗,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律师点评】

辩护律师当机立断,在侦查阶段便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律师意见书,指出公安机关办案可能存在的偏颇所在,并对比分析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对相似行为的法律法规,帮助公安机关分析案情,最终改变了案件的定性,使得当事人即罚当其罪,又免于严重的刑事处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书,办案机关沟通,促进公安机关的依法办案,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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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同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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