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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58 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应重罚,辩护认定普通犯罪得轻判

发布时间:2019-03-20 10:31:53   人气:855

【案件背景:】

某重要水系两岸,常年淤积大量河砂,表面植被生长覆盖。国家为保护水系稳定和周边自然资源,早已将该水系两岸范围划定为禁止开采区。近年来,建筑市场繁荣,河砂价格上涨,周边居民及外来商人看中了绿色植被下丰富的河砂,不断的偷采,河道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屡次打击,但未能奏效,2018年始反而更加猖獗。在国家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当地县政府成立以书记和公安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治理小组,重拳打击偷采河砂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达到刑法立案标准的快侦快审,从重处罚,媒体上公开宣判画面。

【主要案情:】

本所接受委托辩护的李某的案件正是这一背景下案件之一。李某、张某、康某等三人为牟取利益,决定开采张某承包河滩下的河砂销售。为开采河砂,三人购买了挖掘机,联系了运输车辆,聘用了帮工,在大路边租用了场地堆砂。准备就绪后,就开始在夜间偷偷开采,运至堆砂场。白天则所有人员休息,只有堆砂场有人在销售。就这样刚干几天,就被告河道管理部门查获,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后,几人并未完全停止,仍有夜间偷采的行为,又被公安机关查获,成为专案组重点督办案件,就整体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起诉书指控非法开采河砂价值31万余元,且系恶势力集团犯罪,三人系首要分子,要求依法严惩。建议量刑范围一年半到两年半。李某系三人之首。

【辩护策略:】

案件事实清楚,采砂证据确凿,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同意起诉书指控基础事实。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采矿10万元追究刑责,50万元三年以上。搜寻当地法院判例,此前非涉黑恶势力的非法采矿犯罪,案值30万元的案件,判决结果多在1年到1年半之间。面对本案的形势和事实,辩护人认为应着重审查本案涉恶势力集团犯罪的事实,进而依法认定案件性质,最后得到罚当其罪的判决。为此,辩护人深入研究《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解读,“恶势力”犯罪使用手段是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就是后文“软暴力”即“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 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等。也就是犯罪分子有意使用和展示、突出强势一面,威慑他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通过审查证据发现,李某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李某等人不敢与群众正面冲突,而是尽量满足群众要求,给钱解决,息事宁人。所有的采砂行为都是在凌晨开始,四点前结束,白天睡觉,昼伏夜行,见不得光。群众阻拦时,马上停止或者溜走,等张某去打点,签订协议先给钱。关于犯罪集团方面, 李某等人自始至终目的明确,就是偷采河砂。开始的准备,其后的行动,都是偷采河砂这一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和持续状态,不存在经常纠集行动,也没有实施三次以上的恶势力惯常的犯罪活动的事实。

为此辩护人在庭审询问和质证上下功夫,协助法庭查明涉案事实。询问中突出侦查环节没有关注的细节,如偷采中与当地百姓的纠纷及解决方式,深夜开采的用意等,显示被告犯罪时客观上没有“恶势力”的表现形式。质证时突出被告人偷偷摸摸的心态,小心翼翼的做法,怕惹是非的初衷等,展现被告犯罪时主观上没有作恶的用意。

【判决结果:】

法庭经审查合议,判决认定李某等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但认定系“恶势力集团犯罪”证据不足,应属共同犯罪。分别判处三人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各辩护人均认为法庭审查证据严格,认定事实清楚,罚当其罪,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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