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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22. 慎刑明法更能彰显正义与法治——也谈玩具枪仿真枪涉刑案

发布时间:2017-02-12 09:03:56   人气:1060
 

                                                                蔡丽燕律师   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社会背景】

前阵子,天津玩具枪打气球摆摊老太赵春华被判刑事件,再次掀起民众对仿真枪、玩具枪挑战我国刑法规定的热议。一方面我们看到,美国这样号称以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的国家,枪支管理的泛滥不断引发社会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审视,我国近年来因严苛的枪支入刑标准,不断产生玩具枪、仿真枪摆弄者触犯刑法案件,而这类案件之所以引起民众广泛关注,不仅仅是因为 “良民”犯法的“前车之鉴”,告诫着民众慎玩枪火,更重要的它越过人们的道德警示而直接追究刑责,带来了深层的惶恐与不安全感,强烈冲击着民众对“刑”与“法”的认知。笔者也曾代理过该类案件,近日看到网上徐昕和斯伟江两位律师为赵春华所作二审辩护词,再次感发而写此文。

 

【案件心路】

2014年春,我有位老朋友的孩子小钱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后,感觉从犯罪动机到“犯罪情节”,他与刑法所要惩罚的对象似乎相去甚远:小钱从小到大懂事而优秀,因新买了车正在新鲜劲上,给玩仿真枪的同学李某开了两趟车,小钱根本未意识到仿真枪存在“危险”,却未想因此而被上海虹口区公安局刑拘。我查阅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报道,陷入了无比纠结中:该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翻阅案卷,李某所买卖的仿真枪被认定为“枪支”,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是根据公通字[2010]67号通知规定所做出的认定。而公通字[2010]67号通知,内容为公安部2010127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适用本案仿真枪的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我没有能力判断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威力如何,对于这个标准线的直观感受,当时网上有热传,有个已被判十年以上刑期的“玩具枪”小贩当初是这样描述的:拿着玩具枪撩起衣服对着自己的肚子连开了几枪,感觉疼,肚皮上出现几个红点,但肚皮没破,就放心售卖了。我震惊之余明白,如果这样的玩具枪可以被认定为“枪支”,那么李某从香港网购的仿真枪肯定比这种玩具枪的致伤力要大,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毋庸置疑。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这个规定的严苛程度,已超越了一般认知,但作为一名个案办理中的普通律师,我没有能力与精力来否定该规定的实施。虽然心底里质疑这个认定枪支标准的合理性,但作为钱某的辩护律师和其家人信任的朋友,为钱某实际利益考虑,我否定了自己一开始有的从买卖“枪支”客观构成要件进行辩驳的想法。

我深知小钱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与目的,实质上也未参与非法买卖“仿真枪”的交易,也未得到任何收益或期待过受益。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罪是故意犯罪,需要在主观上有获利目的或故意犯罪的动机,而客观上明知行为对象是枪支而为之的,才能构成这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之罪。因此,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心里上,我都想为他做无罪辩护。但是,当我向公安和检察院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两度未获批,且随着小钱被羁押期限的延长,在与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多次意见交流后,我不得不逐渐打消了做无罪辩护的念头,尽力为他争取缓刑。

尽管检察官和法官均认同小钱在“非法买卖枪支”过程中仅是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但也未能采纳我的缓刑意见,而是判决了一个比已羁押时间稍长的刑期。宣判完毕后,法官说:涉枪案,是不可能判缓刑的。当时我就在想,法官心里其实也是同情小钱的。

 

【律师心声】

2017年新春,我在网上读到徐昕和斯伟江律师为赵春华二审所作辩护词,其站在我国《立法法》的高度,认为《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枪支认定标准所依据的试验及理由,严重不科学不合理,不属于公安部的规章,只是内部的红头文件,法院连参照适用的义务都没有,必须严格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枪支严格限制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他们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打气球的枪形物能达到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赵春华因此无罪;同时,他们展开了赵春华在主观上也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恳请法官凭良知和智慧明断是非。

我赞同两位律师辩护意见,并钦佩他们评价公检法不应采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标准定案的勇气。虽然这些辩护意见均未被法官采纳;虽然若不是赵春华案又一次掀起网络热议,赵春华也未必被判缓刑,当庭释放。但是,从不能缓刑到宣判缓刑是一种改变,虽未满足人们期待,然而这是法律实践中的进步,也可说是吾辈法律人共同努力之结果。

刑法的宗旨,应该是在道德界限之外设置的一道公权堡垒;刑法惩戒的对象,应当是严重违背社会良知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国家来说,严格枪支管理是保护公民安全的有力措施,但若入刑标准过低,就会超越普通民众的认知能力,混淆人们对“刑”与“法”的辨析;只有慎刑明法,让民众享有普遍的道德良知自我约束空间,拥有显明的犯罪恐惧自我警示余地,才能真正彰显社会正义与法律精神,加快国家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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