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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57 被上司诱骗出具不实事故说明 经律师帮助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9-03-11 16:07:10   人气:811
案情简介:

李某系常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2018年5月初一天,下午四点按公司要求与同事驾驶公司两辆汽车至武进区礼嘉镇某街道进行销售宣传活动,当日晚六点钟左右活动结束,李某驾驶车辆返还汽车销售公司途中将一行人撞伤,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停车报警并由120将伤者送至医院。

事故发生后李某所在销售公司负责人张某为逃避公司责任诱骗李某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载明系李某为私人需要偷开公司车辆导致事故的发生,并至交通警察部门录取了不实笔录。

    2018年10月,伤者将李某及销售公司诉至武进区人民法院主张前期医药费用16万余元,李某接到传票后委托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宏辉代理案件。

接受李某委托后代理人详细询问了案件的过程及每个细节,提出若按现有的证据:1、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某是肇事人;2、李某自己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李某系偷开公司车辆并致第三人受伤,依法应由李某承担伤者的全部赔偿责任。

但事实情况却并非如此,李某系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职务派发主体即李某所在的汽车销售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

    在代理律师的指导和要求下李某陆续收集到:1、事故当天公司微信群内关于外出销售活动的照片及聊天记录,证明事故当天下午李某确实是驾驶公司车辆进行外拓销售活动;2、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取涉案车辆当天的行驶轨迹,证明该车辆当天行驶轨迹是从销售公司开往销售宣传地并由宣传地返还销售公司,此外并无其他行驶轨迹;3、李某与公司负责人张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李某自己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在张某的授意下违背自己意愿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与事实并不符合;4、李某自行到公安交警部门澄清事实,并由交警部门结合其他证据重新认定案件事实。5、提供李某自己车辆的登记信息,证明李某自己拥有车辆可以使用,完全不需要偷开公司车辆;6、提供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事发当天车辆行驶轨迹与其居住地完全不同,李某并非驾驶涉案车辆回家私用。

庭审结果
    庭审中通过上述证据的举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接,完整的还原了案件基本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表述和陈述,最终审判法院完全采信了李某的陈述并作出由销售公司承担伤者的赔偿费用,李某系执行职务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律师意见:

    似本案的情况,当事人在前期被误导或胁迫下出具相关书证且会直接导致自己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建议立即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这样才能合法有效的保全相关证据,尽可能的消除自己错误行为下所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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