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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分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1-25 10:26:18   人气:820

  2015年11月29日14时左右,在横林镇中吴大道中天花园门口路段,朱某饮酒后持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与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中天花园门口由南向北上中吴大道左转弯向西时,二车在中吴大道北半幅机动车道内发生相撞,导致二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受伤后在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58418.19元。

 

  后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承担医疗费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双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朱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陈某按照50%比例赔偿朱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陈某承担朱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的4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本案中,陈某一方系非机动车,而朱某一方系机动车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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