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0519-83360281   
           
  • 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首页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No.056 对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依法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9-01-25 15:29:01   人气:842

家事法律服务部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张某某,现年10周岁,系莫某某与陈某非婚生女儿,一直随莫某某生活。后莫某某被强制戒毒,没有能力抚养张某某,遂委托江苏益同盛开律师事务所裴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陈某抚养张某某。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某的抚养权归陈某,莫某某享有探视权。2018年初,莫某某戒毒结束,要求探视女儿张某某,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莫某某再次找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裴律师,在裴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了探视权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莫某某可以每月两次探视张某某两次,暑假、寒假可以与张某某共同居住。现双方按法院的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对张某某的探视。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探视权依照婚姻法中对婚生子女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见,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可以单独就探视权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张某某虽系非婚生子女,但莫某某系其母亲的身份决定了其依法享有对张某某的探视权。当莫某某的探视权受到阻碍时,她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上一条:经典案例No.057 被上司诱骗出具不实事故说明 经律师帮助不担责
下一条:经典案例No.055 伪造印章股东遭举报,利用章程抗辩得销案
 

地址:常州市关河东路66号九州环宇商务广场A座1711号

服务热线:0519-83360281 传真:0519-85092229 网址:juntaow@sharing-pt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