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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55 伪造印章股东遭举报,利用章程抗辩得销案

发布时间:2019-01-25 15:27:08   人气:884

刑事辩护事务部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常州某建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原股东张某经营中缺少资金,增加胡某为新股东,占股35%,投入资金和精力共同经营。张某任执行董事,胡某任监事。后双方矛盾,胡某以张某违反公章管理规定,损害公司利益为由,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免去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要求其交出公章。张某未理睬。胡某即将公章登报遗失,重新刻制公章。后原股东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公章立案,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涉案证据,从公司治理和股东会程序规定等角度,认定该案系股东权益纠纷,公权不应插手,建议检察院不起诉。后检察院通过听证程序,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介绍

胡某入股后的2014年3月,建材公司股东会决议要求:公司公章由公司执行董事张某负责保管和使用,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使用于对外担保和对外融资。2015年春节前,胡某哥哥从朋友处得知,张某私下加盖建材公司公章,为其朋友和朋友公司的巨额借款提供担保。信息来源真实可靠。为此,2015年2月25日,春节上班前一天(正月初七),胡某发函要求张某召开股东会,对2015年重大事项商议决策,张某未理睬。2015年4月7日,胡某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在张某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以监事、股东身份发出通知,决定召开股东会,并详细列明会议议题,其中4选举、更换董事、执行董事,决定解除张某法代表人职务。通知提前15天送达。会议当天张某缺席,胡某出席并形成股东会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并送达张某。要求被解除职务的张某限时移交工作和资料。限时已过,张某不理睬未移交。胡某为了按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张某不移交印章资料而无法办理,于是就以“公章遗失、声明作废”的办法重新申请刻制公章。2015年4月25日胡某到常州日报刊登声明,后胡某持报纸,向公安机关指定的公章刻制单位重新刻制公章。

办案经过

本律师阅读卷宗后,根据公司法条文逐条对照,得出胡某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建材公司章程有关股东会程序的规定:股东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不履职——股东(或监事)自行召开——提前通知日期和议题——形成会议纪要和股东会决议——送达张某。通过分析沟通,公诉机关认可了程序的合法性,但同时认为胡某的股东会决议实体无效,因为其只占35%的股份——根据无效决议的刻制行为仍是伪造!

为此,本律师结合公司法第43条、44条规定指出,法律授权公司自治,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选举、更换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内部管理范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超过2/3的表决权才能通过。而建材公司章程对内部管理自治范畴的事项并未规定表决权通过比例。章程仅表述为“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本章程规定”,但章程中又没有超过1/2、1/3或2/3等规定。股东之间都没有约定具体标准,公安机关无权自设标准越位管辖。同时指出,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公司法第22条已有解决方案: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股东会决议有异议,股东在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后得出结论:公安机关对胡某行为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没有裁判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救济应由法院裁决。

由此可见,胡某按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程序,为落实自己认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在张某不移交的情况下,采取变通方式,登报声明作废,按公安机关规定的程序刻制公章,纯属公司股东内部管理行为,充其量是股东纠纷和争夺,不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慎重从事,召开了受害人、被告人、侦查机关和社会监督人员共同参与的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律师点评

通过证据分析,听证前我已胜券在握。但我丝毫不敢放松。为此,我复印了能证明胡某召开股东会程序合法性所有往来短信、邮件、书信,摘抄了公司法和该公司章程的章节,对这些证据标明页数和颜色,制作详细的“律师意见书”,在意见书中的每处观点后,都在括号内注明所依据的证据所在的页数和颜色,以便听证人员迅速识别并掌握。七份律师意见书及所附证据,厚厚实实,提前到达现场,提前分发到三位监督人员、两位公诉人员、一位侦查人员、一位受害单位手上。听证会陈述环节带给大家有理有据的分析。由于监督人员此前已阅读了我的意见书和证据,频频点头认可。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诚不我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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