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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52 恰当适用预期违约 未到期债权诉求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9-01-25 15:19:35   人气:760

益同盛民商事诉讼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基 本 案 情

顾某因需要自2013年开始向崔某陆续借款,经结算于2016年9月1日向崔某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崔某多次催要,顾某一直承诺还款却一直未予偿还。后顾某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加上之前的利息,从5月份开始每月还款4000元,至2019年6月份还清本金。其中2018年归还8万元,2019年归还7万元。但其出具还款计划后一直未能按约按期归还借款。崔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争议焦点

按借条的约定,债务未全部到期。崔某能否就全部债务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偿还,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 院 判 决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崔某要求被告顾某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 律 依 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关于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律 师 评 析

顾某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从5月份开始每月还款4000元,但其一直未能按约按期归还借款,顾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也使崔某合理地认为其将继续不履行合同义务。顾某对已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预期违约,其行为侵犯了崔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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