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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51劳动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9-01-25 14:59:07   人气:736

劳动人事事务部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胡某,女,1991年进入常州市某纺织公司工作。2017年4月在车间操作车床工作过程中,衣袖不慎卷入设备致左肩受伤。经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在受伤治疗及休息期内,单位每月只发放工资200余元,治疗结束回单位工作期间,多次与单位反映协商,单位一直拖欠工资。胡某作为在单位工作20多年的老员工,心理上接受不了单位对待自己的这种行为,决定辞职。但单位的人事科领导对其的回应是:“随便,你主动不干的,什么补偿也没有!”

  胡某找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寻求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单位提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书面意见,律师并向单位发送律师函,在律师函上写明事实,列明单位违反了何种法律规定,并列明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查询单位已签收上述书面材料后,律师及时与单位人事科主管人员取得联系,并与单位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协调。经多次协商调解,最终胡某获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拖欠工资等相关费用十余万元。

律师评析   

  并不是劳动者一方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都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胡某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仅能获得各项工伤待遇赔偿,还能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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