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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48 律师辩护前移 当事人刑拘获释

发布时间:2019-01-25 14:52:30   人气:754

原创: 刑事辩护事务部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钱某的邻居吕某在单元楼道内占用公共通道违建,双方发生民事纠纷并诉至法院。执行法官要求钱某一方提供现场照片。2017年5月8日傍晚,钱某就让儿子钱某乙拍照取证。吕某不允许拍照并动手,钱某乙报警。吕某家在走廊安装有摄像探头。警察到时,吕某额头有流血,吕某妻子声明钱某等人打伤吕某已被其家中监控清楚记录。双方当晚被传唤到派出所处理。钱某一家三口在派出所内,冲进十几个不明身份的人对其围殴,且有一人最后对阻止的警察动手,后该十几个人离开了派出所。

       吕某事后提起民事诉讼,证据之一是该“派出所”向吕某出具了 “工作记录”,载明“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钱某乙用手机将吕某眉骨处打伤” 。落款时间:2017年5月9日(事发第二天)。钱某不服,到派出所要求出具得出该“工作记录”的证据,派出所负责人又说该“工作记录”已被收回。结合派出所被众人殴打,冲击派出所的人未被追究,钱某认为自己一家人受到不公正待遇,产生了派出所偏袒吕某一方的想法,从而对处理警方进行了多次投诉与控告。几个月后,钱某乙经公安鉴定构成轻微伤,而吕某某构成轻伤。事发一年后,2018年5月9日,钱某全家三口同时被刑拘! 

【案件办理】

      钱某亲属当即找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方同利律师和蔡丽燕律师分别担任钱某和钱某乙的辩护人,及时会见钱某和钱某乙,了解情况,研读了其亲属提供的材料。

       辩护律师研判案情后认为,首先,本案起因为邻里纠纷,与一般的打架斗殴有别。 且对于一方构成“轻伤二级”、另一方也构成“轻微伤”的邻里纠纷,派出所多是通过民事调解来化解矛盾,一般应慎用刑事处罚手段。

       其次,受害人吕某被打伤疑点重重。受害人方声称掌握记录案发时其被打伤过程的视频资料,但是他却拒不向警方提供。按照“证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应当认定视频内容不利于“受害人”,即视频内容不能证明其被打,甚至相反,也即 “受害人”受他人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而且有伤害他人之嫌!

       再次,既然接警“派出所” 在2017年5月9日(事发第二天),就已“查明”事实,作出“工作记录”交给受害人:“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钱某乙手机将吕某某眉骨处打伤”。既然公安机关已经确认“钱某乙打伤吕某某”,此时警方同时拘留了钱某乙的父亲和母亲,更有违法和滥权之嫌

      最后,本案的一个情节必须考虑:钱某一家在派出所内遭到十多名不明身份人围殴,挑战警方权威者潇洒离去。在钱某某认为派出所失责和偏袒而对其多次投诉与控告的背景下,一家三口同时被刑拘。钱某一家三口能而且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那就是公安机关在对自己一家打击报复。

       两位辩护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检察院侦监部门提交了“辩护律师意见书”,阐明上述观点,要求依法审查证据,做出公正处理,避免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第三天,钱某及其妻子无罪释放,而钱某乙也被“取保候审”回家。 

【典型意义】

       本案中,辩护律师及时行使辩护权,将一般在案件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前移至公安侦查阶段,及时向公安和检察院侦监部门反映情况,表达律师辩护观点,及时改变了案件定性,使当事人少受监所之苦。同时,通过向公安提交律师意见,反映情况,提醒公安,依法履职,慎用公权力,及时纠错,消除误解,还公安机关应有的公正公平的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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