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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47 借款人宣告破产,担保人处追回6000万

发布时间:2019-01-25 14:51:03   人气:711

原创: 民商事诉讼事务部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常州银河湾系列公司向某贷款公司合计借款6000万元。后因无力继付本息,某贷款公司起诉,借款人与担保人多已无资产可供偿债。只有一个担保人,在江宁区政府组织下,引进深圳一家国资公司,收购了90%的股权,较有实力。代理人经过多方努力,打破政府和国资背景的干扰,终于从该担保人处执行到位6000万元现金,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常州银河湾房地产开发公司前些年在苏南地区声名显赫。2012年2014年间,因楼市萎靡,银河湾系列公司采取相互担保,分散借款的形式,向某贷款公司累计借款上亿元。2014年间,因银河系列公司每况愈下,某贷款公司收缩借款,尚欠6000万元本金。2015年6月,银河湾系列公司无力支付利息,某贷款公司准备依法诉讼。本代理人诉前调查发现,其他系列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供偿债,只有担保人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尚有待建土地一幅,应属良性资产,该公司原系银河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江宁区受让土地后,一直无力开发,影响江宁大学城建设规模和进度。2015年3月,江宁区政府招商引资,让深圳一国资大公司进入,受让银河湾公司90%的股权。某国资公司进入时与江宁区政府和银河湾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其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后,不再承担原公司未披露的任何债务。若有未披露之债,则有江宁区政府责成银河湾公司偿付。代理人了解情况后,主动与该国资公司和江宁区政府联系,两者态度强硬,异口同声:根据三方协议,此担保在股权转让时并未披露,所以不得向其主张,要求我方向银河湾公司追索。交涉未果,代理人依法起诉,查封该公司名下土地,此举招致该公司的疯狂反扑。该公司代理人态度傲慢,诉讼中放言国有资产应有特殊保护,省市区政府不会坐视不理,威胁原告,恫吓代理人。果不其然,江宁区经侦大队专案组开赴钟楼区法院调取卷宗;经侦人员带上会计师进驻原告公司审计双方往来;侦查人员缠住原告管理人员反复笔录;多次约谈代理人盘问过程。代理人与公司管理人员一起向经侦人员讲解细节,阐述民事法律规定,最终经侦人员道歉而去。紧接着,省高院责令钟楼区法院解释判决依据,代理人又反复解释,重复举证。最终该案经过再审维持。代理人申请执行,从该公司一次性执行到位600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代理成功,两方面值得回味:一是对手的盲目自信和疏忽,就是我方制胜的关键。某国资公司在受让股权时,出于对政府的盲目信任,疏于深入调查,对未披露的对外担保缺少应有的慎重,未能摆脱对我方的担保责任。此案中某国资公司若以土地转让的形式取得土地,留下空壳公司承担担保义务,则我方将无法实现债权。所以在顾问单位的并购时,若非十足把握,代理人一般不建议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二是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制衡。行政手段确实在许多方面快捷高效,如本案,若非政府干预,江宁区公安一般不会参与法院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充当马前卒。但法律毕竟是最后的堤防,行政手段不得突破法律的红线。江宁经侦的铩羽而归,是尊重法律威严的体现。执业中,代理人要求服务对象相信而不盲目崇拜行政,民事行为务必保持拥有法律保护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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