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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46 事故主责坐牢吊证,申请复核改变命运

发布时间:2019-01-25 14:45:56   人气:691

原创: 刑事辩护事务部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5日17时40分许,史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常州市新阳光食品城路口南侧段直行车道时,由于路况不熟,在临近路口,打左转向灯并欲向左变更车道,但看到左转车道有车过来,就急打方向盘随即驶回原直行车道,前车轮压实线。此时,行驶在左转车道上的后车受前车影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因车上所载钢板没有采取安全捆绑固定,惯性向前滑动撞破驾驶室,致使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坐于副驾驶座的李某重伤,后两车相撞受损。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李某之伤属重伤二级。 

案件办理】 

        2017年8月6日,史某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直属分局刑事拘留。随后,史某亲属委托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方同利、王钰律师担任自己辩护律师,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了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1日,史某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本事故中一死一重伤,如果认定史某负主要责任,则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史某应在一年三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同时行政处罚吊销其驾驶证。

       方同利律师根据会见时史某陈述,并亲自到事故发生地实地察看,认为此次事故认定史某承担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及时代理史某向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起复核申请。认为事故中张某未捆绑固定钢板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史某的变道行为只是诱因,依法不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复核申请得到受理,事故认定书不生效。

        2018年3月9日,案件移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两位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系统的律师辩护意见、视频慢放定格截图及分析报告。承办检察官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决定组织听证会。承办检察官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办案交警的意见,深入细致的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过程。最终支持了辩护律师意见,认为史某压线变道和张某未对钢板进行安全固定的违法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二者行为大小相当,应负同等责任。因史某被认定为负事故同等责任,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检察机关决定对史某不起诉,即史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据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事故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据此,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复核。这是行政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是,现实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的权利却经常被忽视,而且,由于申请复核的时限仅三天,往往因当事人聘请律师不及时而错过!在交通事故后续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却未及时提出复核申请的案例经常发生,但因超过法定时限,痛失对事故认定抗辩的权利和机会,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辩护律师及时会见起到了改变案件性质和当事人命运的关键作用。律师会见,了解到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收到《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后立即向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起复核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依据视频资料,进行专业分析,提出合法有据的辩护意见,为检察官提供了崭新的审查视角,避免了当事人只提异议却不会分析说理的弱点,最终改变了事故责任认定。在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及时参与,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让史某免受刑事处罚,同时,因只负事故同等责任,保住了史某的驾驶证——史某赖以养家糊口的唯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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