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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42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得捆绑事故对方

发布时间:2019-01-25 14:23:14   人气:751

原创: 蔡丽燕 方同利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陈某某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对方醉驾,对方车内人员一死一重伤,醉驾者承担事故主责,陈某某次责;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与醉驾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其保险公司仅需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醉驾者已刑拘而无赔偿能力,面对巨额赔付款,陈某某大惊失色,找到我所律师求助。蔡律师通过二审有效抗辩,免除了陈某某与酒驾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并且为对方垫付的医疗费用也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主要案情】

        陈某某常年长途运输工作,为了防范风险,他为自己的重型半挂车运输车辆购买了超百万元的保险。2016年10月26日,在G312国道苏州段,一醉驾者直接撞上停车路边的陈某某挂车,对方车内人员一死一重伤;根据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醉驾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某自认为保险额足够支付次要责任的赔付,未将此事太上心。然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与醉驾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其垫付的4万元医疗费不予理涉,而其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仅需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醉驾者已刑拘而无赔偿能力,面对实际上需要自己为酒驾者买单的五六十万元赔偿款,而且重伤者还在继续治疗,如果按此判决,后续还有更大额赔款在产生,陈某某傻眼了,欲哭无泪,急急找到我所律师求助。蔡律师查看其一审判决书,果断同意代理其二审,经过蔡律师在二审庭审中的有效抗辩,苏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直接予以纠正改判,撤销陈某某与酒驾者的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用。

【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的双方,本是偶发性事件的双方,一方为醉酒驾驶,造成事故损失,另一方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已经在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明确,事故双方应当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醉驾者的赔偿责任,当然不能捆绑另一方;

       其次,从保险法来讲,驾驶车辆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未有免赔情节发生;未超出保险金额,驾驶人所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从法律的公平原则来讲,作为事故车辆的相对方,根本不认识,无预谋,请求赔付方与醉驾者是同一辆车车乘人员,而让事故对方为醉驾者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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