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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41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律师介入早定性

发布时间:2019-01-25 14:20:42   人气:696

原创: 益同盛刑事辩护部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2015年8月,四川某大宗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某商品现货市场有限公司几位负责人因经营中吸收投资人入金2.5亿,获利4200余万,被江苏公安部门以涉嫌诈骗刑事扣留。江苏规定:诈骗罪50万元以上的,10年到无期;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才追究,即数额在50万元以上,5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司法部门对很多领域非法经营额达到多少才是“情节特别严重”还没有规定,所以法院大多都在5年以下量刑。此案若认定诈骗,所有嫌疑犯均应判无期徒;若认定非法经营,则可能在5年以下。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立即向公安机关递交辩护意见书,指明涉案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后又多次书面和当面沟通,最终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改变定性,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院。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定罪,几人中最高的刑期3年半。

主要案情

      2014年5月,李某、王某、胡某先后成立四川某大宗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某商品现货市场有限公司,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并向四川省经信委申报获批。通过购买交易软件、交换数据、租用服务器等,在互联网上搭建交易平台,通过发展会员单位、居间商,吸引社会公众客户,进行不以实物交易为目的的合约交易,允许以对冲平仓的方式完成交易。到案发,现货市场有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共有投资人4000余,入金2.5亿余元,成交额810亿余元。2015年6月底,某会员单位通过内部程序获取用户密码,登录交易平台,频繁交易,获取用户资金20余万元,用户报案,案发。江苏公安部门通过调取平台数据,查询公司资金去向等工作,认定几人涉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所幸家属同一天赶到常州,委托本所刑事辩护部三位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在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第一天上午开始会见,知悉事件真相。遂后,辩护团队研究涉案行为的特点,调取上海、浙江和江苏本省相同案例。通过分析对比,辩护团队出具数千字的《辩护意见书》,并附上相同相近的案件判决书十几份,递交了一本沉甸甸的辩护“书”。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比较,指出该案行为只能认定为非法经营,而非诈骗。但公安机关的侦查指向和惯性一时难以改变,反复讯问嫌疑人时的重点仍在诈骗构成的要素方面。辩护团队发现形势不对,加大了与专案组见面沟通的频率,绘制了诈骗罪与非法经营根本区别框架图,从三个方面指出两者的明显不同,帮助专案组理顺侦查脉络,查清事实真相。终于在2015年10月26日,辩护团队在会见中得知讯问的重点转移到“是否许可”、“是否现货”等非法经营罪构成要素上来了。同时从公安部门得知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征询涉案行为的性质。至此,辩护团队明白,早期介入,精心准备,有效沟通,定性辩护已成功!

律师观点    

     辩护人早期介入,进行犯罪构成咨询,有助于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分析,避免顺着侦查指向乱供述,反而影响了对犯罪事实的侦查进程。同时,辩护人从职业角度,对涉案事实做出自己的分析,得出不同于侦查机关的视角的结论,有助于公安部门全面审视案件,进而更加客观公正的履行侦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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