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0519-83360281   
           
  • 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首页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N0.038被控受贿200万,无罪辩护终释放

发布时间:2019-01-25 14:13:33   人气:849

原创: 方同利律师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2018-02-13

内容摘要

       常州某国有公司副总李某,被检察机关指控在市政项目融资过程中,通过与行贿人共同商量贿赂款项用途的形式,收受他人巨额贿赂200万元,逮捕并羁押于市看守所。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提交辩护意见,指出李某的行为尚未构成受贿罪,要求公诉机关慎重对待。后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仍决定以受贿罪移送起诉。法院经过审理,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罪释放。后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市中院最终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当事人重新回原公司继续工作。

主要案情:   

    2013年,因市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李某所在公司便指派李某与财务负责人一起负责项目融资工作。上海一投资公司负责人王某知悉情况后,便通过朋友认识李某,提出由他联系出资方,常州市按借贷利息和贷后综合服务费用确定统一的融资利率,但要按借贷利息支付给出借方,综合服务费用支付给上海王某公司的分别支付形式支付。常州方因融资需要迫切,不得已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其后王某联系到北京的出资方,愿意提供资金10亿元。后李某、王某及北京的出资方人员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融资协议,10亿元资金投入项目建设。上海王某的公司也因此获得了1000余万元的综合服务费。

       2014年7月,时隔一年多,上海王某在回访时,酒酣耳热之际,向李某表态:其他帮忙的人我都感谢了,这件事你自始至终出了不少力,我要谢谢你,准备给你两百万。李某吓了一跳,连声说数额太大了,我不能要。几番推辞,王某主动说:那这样,这钱放在我这里,我给你理财,你什么时候需要就来拿。李某强调说:以我名义理财一定要取得我的同意。其后,双方虽多次见面,再未谈及此事。2015年6月,李某公司的同事因融资过程中受贿,李某也因此被查,调查时,李某反复强调了当时就没有收钱的想法,此后也没有再想过收受该笔款项。

       庭审中,辩护人通过询问李某,让其重现当时的情景,披露当时的心态,向法庭展示了李某委婉拒绝、留有防备、掌握主动的场面和心理。同时,通过王某个人和公司账户分析,指出王某当时及此后,既没有理财产品,也没有账户余款的现实。最终,法庭采纳辩护意见,做出无罪判决,当庭释放。后来市检察院抗诉,中院虽然认定该200万元构成犯罪,但同时又免予处罚,可以想见法院对此真正的观点。

律师点评:     

      本案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在于200万元是否已通过商定的形式为李某所控制或支配,并非没有收到款项就不构成犯罪。为此辩护人通过法庭询问还原被告当时心理,审查主观要件,得出主观故意存疑的合理推断。再通过行贿人资金状况分析,得出涉案的200万元纯属子虚乌有,既没有笼统保存,更没有“特定化”理财,李某根本没有控制或支配该款的可能,该案缺少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通过结合日常交往过程推演,如果这种“口惠而实不至”的客套构成犯罪,则几乎所有管理人员都构成犯罪:因为相对人办事过程中,都喜欢这样“表示”的——这就极其荒谬了!

上一条:经典案例No.037滥用职权存争议,诉辩交易减轻判
下一条:经典案例No.036 担保之债不能及于夫妻共同债务
 

地址:常州市关河东路66号九州环宇商务广场A座1711号

服务热线:0519-83360281 传真:0519-85092229 网址:juntaow@sharing-pt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