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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0.033维护未成年人权利 为幼儿讨回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9-01-25 13:36:44   人气:729

原创: 孙健律师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主要案情

 陈小某,(2016年出生),陈小某父母双方于2016年8月4日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陈小某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其父亲未按离婚协议的规定支付抚养费,陈小某母亲处在哺乳期,律师以陈小某为原告要求陈小某父亲陈某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支付抚养费。

诉讼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法援律师了解到陈小某的父母亲两人之间矛盾比较大,陈小某的父亲怀疑陈小某不是其亲生女儿,要求做亲子鉴定。

同时陈小某的父亲陈某已经另案起诉其母亲丁某,认为陈小某母亲在离婚时有较大过错,陈小某的姐姐并非陈某的亲生女儿,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内容已经无法履行,丁某在离婚时存在较大过错,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陈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认为父母之间的纠纷不能及于小孩,小孩是无辜的,大人的纠纷归大人,小孩的抚养费必须支付。法援律师积极与陈某沟通,想尽快处理此事,解决陈小某的抚养费问题,但是陈某不愿支付抚养费,坚持大人和小孩的事情应该一起处理,这样的话,陈某已经不需要支付丁某抚养费,反过来,丁某必须支付陈某精神抚慰金。法援律师积极联系法官,尽快委托相应机构作出鉴定结论,结论得出陈小某是陈某的亲生女儿,结论作出后又联系法官要求尽快开庭,早日对陈小某的抚养费作出判决。

律师工作

审判结果

最后,法院作出了支持陈小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律师点评

陈某和丁某离婚,伤害最大的其实是陈小某。陈某和丁某之间的矛盾,最后却转嫁到最无辜的只有几个月的小孩身上,对陈小某何其不公。在本案中,陈某主张用对丁某的权利抵消陈小某的抚养费,对陈某来说是简单化处理,但是在简单化处理中看出了对未成年人的权利的忽视,丁某已经没有生活来源,陈小某尚处在哺乳阶段,在丁某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时,陈某必须承担抚养陈小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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