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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0.02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口价”条款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17-11-23 14:15:25   人气:1317


2017-10-11 袁先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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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采用“一口价”的方式约定工程价款非常普遍,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一口价”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往往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一口价”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效力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01

主要案情:


2009年9月某环保科技公司欲建造车间、办公楼等工程,对外招标。2010年1月经招投标,该环保科技公司与与某建设集团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有:由该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环保科技公司面积为5500㎡的车间、办公楼工程,开工日期2010年1月6日,竣工日期2010年5月30日;合同价款采用一口价/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工程造价为525元/㎡,合同总金额为2887500元,承包形式双包、开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钢材、水泥、红砖、商品混凝土由发包人供应;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按补充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履行。同日双方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承包形式为双包开票,工程造价525元/㎡,同时又约定本工程设计预算如有漏列项目或差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审查修正,竣工结算时经甲方委托审计后,以工程结算书为准。


合同签订后建设集团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但由于环保科技公司原因(桩基变更、设计变更等),工程中途停工近六个月时间。实际施工期间恰逢原材料、工人工资大幅上涨,但环保科技公司拒绝对原材料及工人工资大幅上涨承担责任,坚持按照其主张的“一口价”结算工程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环保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设集团公司退还多付的工程款140万元并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60万元。本律师经案情分析,代理建设集团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环保科技公司按实结算工程款200万元(暂定),并赔偿延期开工损失68万元。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为:本案中“一口价”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车间、仓库、办公楼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是“一口价”还是按实结算?诉讼中,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了两份工程造价鉴定,一份按“一口价”525元/㎡所作的鉴定价为2064402.34元,一份按按实结算所作的鉴定价为5031135.19元,二者相差近300万元。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否定了“一口价”条款的效力,支持了建设集团公司按实结算工程款的主张,判决环保科技公司按按实结算的工程鉴定价支付工程款。


 


02

律师点评:


“一口价”合同实质是固定价格合同,一般分为固定单价(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总价合同)两种,固定价格合同与可调价格合同(按实结算)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属于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计价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在实际中,判定建设工程施工中“一口价”条款的效力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口价”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因此,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必须建立在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及有关条件的基础上,并且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本案中“一口价”无审定的施工图依据、无施工图预算依据、无工程量清单依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此外,从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看,本案中的所谓“一口价”远远低于工程实际施工的成本价。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当事人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二)固定价格的约定必须明确清晰,不得自相矛盾。


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有“一口价”的表述,但又规定“钢材、水泥、红砖、商品混凝土由发包人供应”,则说明“一口价”中并不包含钢材、水泥、红砖、商品混凝土在内。《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虽约定双包开票,工程造价525元/㎡,但又约定本工程设计预算如有漏列项目或差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审查修正,竣工结算时经甲方委托审计后,以工程结算书为准。因此两份合同本身自相矛盾,并不能明确判定为“一口价”合同。


(三)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私下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虽约定双包开票,工程造价525元/㎡,但备案的中标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525元/㎡不包含钢材、水泥、红砖、商品混凝土,二者并不一致,因此,环保科技公司要求以所谓“一口价” 525元/㎡来结算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本案中因环保科技公司原因致工期严重延误,实际施工期间原材料及工人工资大幅上涨,“一口价”条款已无法适用。


从建设工程指导价格信息看出,实际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等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均超过了10%,例如:


水泥42.5级(包装)2010年1月每吨供应价为354元,2010年9月为440元,2010年11月为575元,2010年12月为640元,上涨80.79%;

商品混凝土(坍落度75—90mm、规格型号5—16mm、C15)2010年1月每立方米供应价为290元,2010年9月为305元,2010年11月为360元,2010年12月为394元,上涨35.86%;

螺纹钢10—12mm2010年1月每吨供应价为4182.38元,2010年9月为4682.38元,2010年11月为4982.38元,2010年12月为5082.38元,上涨21.52%。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环保科技公司要求按“一口价”结算工程款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口价”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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