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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28意外伤害保险金不得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7-11-23 14:17:08   人气:1075

 周中林律师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主要案情

       2014年12月,常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配件公司)的职工杨某在车间工作时,右手被冲床压伤。2015年9月,杨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1月,杨某的受伤程度被鉴定为工伤六级。

因汽车配件公司曾经为杨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5年12月,杨某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理赔款27.6万元。

汽车配件公司没有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汽车配件公司应当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31万元。

       杨某向汽车配件公司提出要求支付31万元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后,汽车配件公司认为其只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1万元与保险金理赔款27.6万元的差额部分。汽车配件公司的理由是: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汽车配件公司;2、保费由汽车配件公司支付;3、意外伤害保险金可以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因双方分歧巨大,无法协商解决。2016年2月,杨某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汽车配件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1万元。2016年4月,杨某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汽车配件公司不服,向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扣除27.6万元的保险金。

法院判决

           2016年10月,武进区人民法院驳回汽车配件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汽车配件公司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1万元。


律师点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如果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人身保险是商业保险,投保自愿;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的保险。


      本案中,杨某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杨某是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杨某有权获得保险金27.6万元。杨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还有权要求汽车配件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1万元。


      汽车配件公司主张其为投保人,而且保费也由其支付,就有权享受保险金的理由,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另外,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后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法无限制即有权的原则,杨某在获得人身保险理赔后,有权要求汽车配件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两者不能互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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