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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24 户籍改革后同命应当同价

发布时间:2017-03-20 10:28:03   人气:1148

 2017-03-16 裴丰艳 律师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户籍改革之后,取消了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统称为居民家庭户。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中计算赔偿金额时也应当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
主要案情

庞某,安徽人,现年74岁,跟随其子在江阴生活。2016年3月16日9时左右,庞某在跨越隔离花坛通过路口时与袁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庞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庞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别袁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某汽车修理部,实际车主为高某,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发后,庞某的配偶及五个子女聘请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裴丰艳律师为代理人,为庞某争取法定的权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对庞某事发前随子生活在江阴地区这一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庞某户籍地在安徽霍邱,且之前属于农业家庭户,故死亡赔偿金应当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应当为16257元/年*6年=97542元。一审判决后,代理人认为庞某的户口性质之前虽然属于农业家庭户,但其所在的地区已进行了户籍改革,事故发生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中载明庞某的户口性质为居民家庭户。所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代理人遂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庞某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当为37173元/年*6年=223038元。

律师观点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意见实施后,庞红明户籍所在地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庞红明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前就已经由之前的农业家庭户变更为居民家庭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既然庞红明的户口性质已经变更为居民家庭户,那么死亡赔偿金就不应该再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而应当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这样,才符合国家推行户籍改革的精神,真正做到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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