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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0.025 因插手土地转让,管委会支付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7-10-23 15:31:47   人气:1004

方同利律师   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原告公司2013年从被告公司通过转让方式获得被告公司部分厂房土地并投入生产,但没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常州市一区政府下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招商引资,强行安排将被告公司全部厂房土地转让登记给第三方大型企业,导致原告受让资产无法继续履行。后经诉讼和交涉,管委会积极给原告协调厂房土地,先行退还转让款800万元,并支付400余万元的损害赔偿,原告的损失得到弥补。


主要案情

原告公司2013年从被告公司通过转让方式获得被告公司部分厂房土地,当年入驻并投入生产。2016年4月,办理产权证过户登记条件具备,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但被告通知原告,开发区管委会为引进一大型企业,要求被告将原转让给原告的地块收回,统一转让给该大型企业。原告无奈,立案诉请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开发区管委会在案件审理中,出具了《通知》,表明“拟征收”被告所有土地,不得转让给他人;出具《情况说明》,强调招商引资需要利用该地块。也多次参加了法院主持的双方协调会,但对原告提出同等条件异地安排的要求没有积极实施。后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上诉期间,开发区管委会无视法律的尊严,牵头协调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被告全部厂房土地过户登记到第三方大型企业名下,造成原告的过户登记手续无从办理的后果。

本律师了解情况后,向法院通报管委会违法插手案件的事实,要求法院调查了解第三方干扰案件办理的情况,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同时,本律师将管委会违法行为形成书面材料,由当事人递交开发区 管委会,并拟向市纪律和省纪律及中央巡视组反映。

后经法院主持协调,管委会积极安排原告受让其他土地,代为退还原告支付的转让款800万元,并赔偿原告400余万元的损失。


律师点评

开发区管委会为经济快速发展,整合土地等资源无可厚非,但在民事行为中越位行事,在审理过程中行政干扰,结局只能是自讨苦吃。其实,为了遏制开发区管委会插手土地使用权的冲动,2005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规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即开发区管委会无权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征收。同时,国家拟征收已出让的土地,必须履行立项征收的法定程序,一纸“通知”就限制土地使用者流转于法无据。律师援引法律规定,指出开发区管委会违法之处,促使其承担责任,化解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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