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张某在驾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机动车过程中,被交警哨卡拦下,以张某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牌照为由,扣除了张某驾照12分。本律师受张某委托,向金坛区交警大队寄发律师函,指出处理通知书是由行政辅助人员出具,属于行政主体违法,没有法律效力;同时,该机动车牌照安装是六安市交警支队审验后安装的,金坛交警大队认定违法没有法律依据。金坛区交警大队接受了律师意见,撤销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主要案情
2016年10月12日15时41分,张某驾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机动车,在金尧线3km处被交警哨卡拦下,随后在场的辅警出具了一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实施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代码1720),出具了处罚通知书。随后交警大队对张某进行了处理,扣了驾驶证12分。
本律师受张某委托,经过向驾驶员了解情况得知,其一,在出具整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过程中,没有见到交警,只有辅助人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的签名也不是交警本人所签,而是辅助人员代签。其二,张某的机动车出厂时就是如此, 张某并未对该机动车进行改装,机动车号牌也是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审查合格后安装的,其后没有改动,并连年通过了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审查,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由此,本律师向金坛区交警大队发出律师函,指出其处理驾驶员违法行为的主体没有行政执法资格,属违法行政,建议取消此次行政行为,并在今后工作中规范执法。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的机动车属于“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这与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行政认定相冲突,金坛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合法的当事人客观上造成执法混乱,若确实存在认定错误,应由两地公安机关沟通解决,直接处罚当事人违反法治精神。金坛区交警大队认可了本律师意见,邀请当事人和本律师会面,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并对感谢对其工作的监督和指正。
律师点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据此,交警大队在处理交通违法,在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在本案中出具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是行政辅助人员,交通警察的签名是辅助人员代签,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仅从程序规定方面审查,就应当撤销。至于两地交警部门的认定矛盾的解决,可能还有赖于顶层设计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