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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16 运筹在先,挪用资金1800万得追回,获轻判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7-01-22 12:48:06   人气:1012
方同利律师 

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挪用资金400万元以上,判处有期徒刑3-10年。涉案被告挪用资金1800万元,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建议量刑4-6年。经辩护人多方努力,在开庭前追回被挪用的资金,最终获得轻判。


1主要案情 


被告陈某系本市一家大型化工公司的票据会计,掌管着化工公司承兑汇票的收取和保管。2014年春节将近,长期为化工公司承建厂房工程的朱某找到陈某,诉说节前资金压力,告知陈某他为化工公司所做工程尚有800余万元工程款因审计未结束而没有收到,希望从陈某处借用承兑汇票临时过渡,在今后应收化工公司工程款时冲抵或收到他处工程款时归还。陈某查询后得知本化工公司确实还有大量的工程款未支付给朱某,而且朱某给化工公司做基建也已多年,一时心软就将部分承兑汇票供给朱某。但朱某并未如其所言归还或主动在收取工程款时冲抵,而是以其他处的工程急需垫资为由,又陆续从陈某处多次借出承兑汇票,前后总额达1800万元。陈某在追要未果后,主动向公司自首。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本案的挪用资金流向和三方心态,结合侵犯财产类犯罪特点,明确告诉家属,本案虽有自首,但若资金没有在开庭前追回,所有的辩解和辩护都无济于事,不能轻判。为此本辩护人与家属商定了一整套的向朱某追要资金的方案,细化到追讨资金和摸排财产线索的方式方法。从此陈某家人每天都缠住朱某或其家人,或在他们家里公司里,或在欠他们债务的公司里。多方打听他们的资产或可收的债权,及时向公司和公安机关汇报可以追偿的财产线索,利用司法机关和公司的压力催逼朱某尽快还债。


因诉讼程序的原因,在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各方仍未就资金偿还达成协议,检察机关做出了4-6年的量刑建议。若在开庭前不能落实挪用资金的偿还,此前所有的努力都将功亏一篑。辩护人一边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边了解追偿障碍。当得知暂未落实的原因是可供偿债的资产在第三方名下、固定资产价格认定不一致等问题时,辩护人直接出面沟通,建议委托评估机构等,最终各方达成一致,签订资产抵债协议并得以落实。陈某家属的努力也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肯定。在开庭前辩护人将资产抵债协议和公司的情况说明分别交到检察官和主审法官手上,检察官改变量刑建议为3年以下,陈某获得轻判。                                                 

2律师点评


刑事辩护的精彩当然表现在庭审现场的唇枪舌剑,出奇制胜。但真正的有利于当事人的工作应在开庭之前布局筹划,分析不同类型案件的影响量刑的要点,针对量刑要点开展工作,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本案属侵犯财产型案件,能否挽回经济损失直接决定量刑轻重。挪用资金不追回,考虑自首也少不了5年;全部追回,得到轻判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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