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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07离婚案件中一方收入不明可通过纳税记录汇款记录等进行调查

发布时间:2017-01-22 11:03:40   人气:1036

袁先宏律师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很多家庭的婚姻状况是一方主外、一方主内,对主外一方的收入、投资、股权,主内的一方(尤其是家庭主妇)往往不完全知情,一旦遇到离婚,如果主外的一方隐瞒转移财产,一般都是通过房管、车管、工商部门调查其房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状况,但大多数情况下,通过纳税记录、汇款记录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往往被忽视,而这种手段在某些案件中会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主要案情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为外国国籍,系某跨国公司大中华地区的CEO,属于高收入群体。因女方长期作为家庭主妇在家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而男方常年居住在外地,因此女方对男方的收入情况不甚了解,尤其是缺乏有力的证据。

 

      为查清本案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经申请法院向房管部门调查,查明北京、上海、广州房产各一套;但在现金存款方面,却没有调查到任何存款证明,而女方对男方处的存款情况也毫不知情。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向男方所在单位调查其收入情况,该单位也不予配合,代理律师向男方所在公司总部发出询证函,但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答案,因此,本案在认定男方的收入情况上一开始缺乏有力的证据。

 

      根据以上情况,代理律师申请法院申请法院向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调查男方的纳税依据、汇款记录,结果查明了男方的全部收入情况及汇款到境外的金额,从而认定了男方的收入情况及转移的财产数额,法院据此做出了判决,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律师点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富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股票、地产、知识产权、保险、风险投资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离婚诉讼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协议或书面证据,一方当事人拒不如实申报共同财产并刻意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况比比皆是,甚至一些当事人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以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审越多,以上诸多情况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重大的障碍。

 

      而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当事人仅凭自己的身份证去调查另一方的财产,由于相关部门不配合又无法实现。为应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申请法院进行调查,但同时也要求当事人自己注意收集相关财产状况的信息,比如相关协议、银行付款明细、物业收据、水电费缴款单据等。

 

       综上,离婚案件中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十分重要,除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工商、银行等传统手段进行调查外,还必须重视税务、外汇管理局、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多种途径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境外调查等,以保障夫妻关系中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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