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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13 亲笔书写欠条是如何被法院驳回的

发布时间:2017-01-22 12:35:21   人气:1043
方同利律师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陈某被前女友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证据是二人同居期间亲笔书写的欠条。本律师代理被告,提出欠款的没有基础事实,主张借款也没有款项来源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最终因原告无法证明款项来源和款项交付的事实,法官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挽回了被告陈某的财产损失。


主要案情
       吴某与陈某原为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同居期间进行玩耍性质的赌球,约定如果吴某猜对了,陈某就在吴某所写的欠条上签字,其中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有陈某(简称甲方)欠吴某(简称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正。此款可分两年付清,平均每月甲方付给乙方两万元正(零钱不计)。”2014年2月,吴某以陈某久催不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立即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我方代理被告陈某提出:第一,《欠条》不是《借条》,《欠条》应该是基于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而产生的应付未付交易关系,原告应就交易事实举证;原告诉称该欠条就是借款形成的,应就借款过程举证,即出借人经济能力、借款事由、洽商过程、款项来源、交付事实等举证。根据被告回忆,该欠条应是双方同居期间观看球赛时猜胜负游戏时写下的,是原告猜对后要求被告写下的,当时写了许多这样的“欠条”,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和借贷关系。第二,同居期间原告没有正式工作,没有积蓄,平时时被告供其消费。代理人抓住原告贪婪的心理,诱使原告又当庭陈述了她还有多张欠条的事实,以此佐证了被告的说法。法院审理中,结合原告的经济能力和当时同居的事实,认为被告陈述可以构成对欠条的合理怀疑,因此原告负有证明款项来源和交付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借款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此案中,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款项的来源和交付,原告所主张的借贷关系有许多不合常理的地方,价值上100万的大数目款项的交付必然会留下证据,而原告并不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我方据此进行了有力答辩,最终否定了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由于开玩笑、打赌写下欠条,之后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开玩笑而乱写的欠条,有没有法律效力,应当看举证能力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如果欠条内容完备又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你缺乏质证应诉能力,可能会真的要承担债务。这类案件因为掺杂了情感因素而增添很多麻烦,因此,倡议大家在书写欠条、收据等文字证实时必定要谨慎,不能将其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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