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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09: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无偿承受之债为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17-01-22 11:21:23   人气:1013
裴丰艳律师 

    内容摘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有共同财产,也有个人财产,既有共同债务,也有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无偿承受之债若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有效,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有共同财产,也有个人财产,既有共同债务,也有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无偿承受之债若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有效,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主要案情


刘某与倪某系多年好友,后通过倪某认识了王某。王某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刘某借款后失踪,刘某多方寻找未果后报警。之后,倪某找到刘某,要求协商解决。2011517日,刘某与倪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经倪某与刘某双主确认截止2011517日刘某共欠倪某110万元,至此前面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由于王某欠刘某240万元,王某无力偿还,倪某自愿为王某承担欠刘某的240万元的债务,但刘某欠倪某110万元 的债务在240万元中扣除,至止,倪某自愿为王某承担欠刘某的130万元,由倪某在壹年内一次性归还给刘某,至此,倪某、王某、刘某一方前面的一切债务全部结清 ……”一年到期后,倪某并没有按约履行,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倪某及妻子钱某承担归还责任。诉讼过程串倪某妻子钱某反过来起诉刘某和倪某,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无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与倪某的协议未经钱某同意,侵害了钱某的利益,该协议无效,从而也驳回了刘某要求倪某承担归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刘某对二个案件判决都不服,一并提出了上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倪某签订的协议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倪某自愿为王某承担债务240万元属于债务加入,由于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有效,刘某欠倪某的110万元属于倪某夫妻的共同债权,未经钱某同意进行抵扣,侵犯了钱某的利益,应属无效。以本判决为基础,二审法院判决倪某以个人财产偿还刘某240万元债务。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负担的债务是否应当由另一方共同承担,一方面可考虑另一方是否同意,另一方面则要考虑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另一方共享,即用用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中,倪某无偿为王某承担债务,倪某仅仅承担还款责任,并不享有利益,难谓为夫妻共同生活,客观上也无法实现为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与夫妻共同债务本身的性质相对立,所以应当认定为倪某的个人债务,由倪某以个人财产偿还。


代理人在接受刘某委托时,就对协议进行了法律分析,当时代理人就指出若倪某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其他协议无效的情形,那倪某自愿债务加入部分即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至于债务抵扣部分,若倪某妻子钱某提出异议,则属于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放弃债权,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二审法院的判决最终映证了代理人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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