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丽燕律师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邵某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与杨某的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杨某返还彩礼、结婚钻戒、赔偿其婚庆开支及精神抚慰金等;被告应诉要求原告承担扶养义务、支付患病期间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判决离婚,部分支持被告扶养请求。
主要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 2012年3月,被告被查出身患重病并须接受手术治疗,2012年6月,原告以被告因病治疗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赔偿其精神损失等。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基础较好,被告患病,原告理应予以体谅扶持,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原告遂于2013年2月、2014年7月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天宁区法院判决驳回。现原告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赔偿婚庆开支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多元,并分割家电等共同财产。
被告杨某在收到法院本次传票后,聘请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蔡丽燕律师担任其代理律师。
经过前三次历时三年多的诉讼,原被告双方显然已分居三年以上,双方感情难以维系。被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当事人释明了其面临的婚姻现实与法律处境,采取积极的应诉对策:除了对原告提出的诉请及其事实理由进行有效抗辩外,同时向法庭提交多项证据,证明被告为了支付高额的自费抗癌药物费用,已经举债,而原告在被告患病后,非但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扶养义务,反而编造不实理由,对饱受疾病之苦的妻子不断起诉施压,加重了被告的身心伤害,据此,要求原告承担被告自费医疗、承担被告债务,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扶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一审经过两次庭审,判决离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精神抚慰金等诉求;判令原告补助被告医疗费16万元(按分担50%计),判令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5万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结案。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的现行的《婚姻法》,尤其在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限制条件更多,而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处于弱势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很难从婚姻的解散中获取补偿。
本案中的被告,因患病而被离婚,丈夫在其重病后的四年期间,未有过经济上扶持与帮助,有的只是不断的诉讼与精神伤害。如果仅从“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这一法律视觉来审视本案,显然对于被告是不公的。
为被告维权,若僵持在不同意离婚上,一方面对被告身心不利,另一方面,原告已坚持四年四次起诉离婚,可以说已满足了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件,因此,为被告获取现实利益才是正道。如何争取利益?就本案而言,本律师认为,须从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在法律的宽泛性规定中寻找突破口: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在妻子患病后几年间,未尽扶养义务,违背的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违背了法定义务;被告在应诉中,举证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扶养义务,如果判离,请求法庭考虑被告后续治疗补助和精神损害赔偿。
该代理意见基本得到了法院的认同,一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同时,要求原告分担被告医疗费,并给予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