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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60 为农民工维权,被评为2018年年度市10大优秀援助案件之首

发布时间:2019-04-26 14:08:15   人气:763

l  案件背景

常州市某工业园区2期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人将该工程项目进行了分包,2018年年初项目施工接近尾声,却出现了参加项目建设的农民工集体罢工讨薪事件。该项目现场200多名现场实际施工人员,因不能如期得到报酬,又听说项目分包人出现分歧、小包工头经营出现困难等因素,爆发了施工人员集体向政府救助事件。新北区维稳办及时介入处理,并找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蔡丽燕律师,在新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下,一起组织项目工程各方进行洽谈协商,使大部分工程款得到了偿付;就他们200多万元剩余工程款展开了讨论,在得到绝大部分现场施工人员同意后,区援助中心指派蔡律师,以各施工班组的班组长的名义,将各级承包人和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索要剩余工程款。

l  主要案情:

由于本案七名原告的利益其实代表着200多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案件容不得拖延;而由于涉案被告多,涉及的工程项目承包分包关系复杂混乱。就剩余的共计200多万元工程款,如何有效地向各方继续索要,蔡律师与维稳办、法援中心多次协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既要考虑到众多施工人员个体切身利益,又要考量诉讼的可行性与便捷性。召集大家并取得绝大部分现场施工人员同意后,区援助中心正式指派蔡律师,以木工、瓦工、钢筋工、粉刷工、架子工等各自工种的施工班组为单位,以的七位班组长的的名义,将各级承包人和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本案各受援人为现场施工的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比较低,对其所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应有的资料没有法律概念,即便蔡律师经过多种努力收集证据,作为原告方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仍然有限。考虑到本案的复杂性,新北区人民法院特组织案件相关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使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在庭前做好了充分的庭审质证准备。即便如此,本案庭审耗时依然很长,依然由简易庭转换成合议庭评议审理。新北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金额,就各方需要承担的清偿责任部分,因考虑到总承包人已经超额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工程发包对象也是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从而免除了总承包人的清偿责任连带,而其他各项目分包方,需要为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对各受援人来说,是一份有充分兑付保障的有效判决书;而被判决承担清偿责任责任的分包人,为此提起了上诉。本案目前尚在二审中。

l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 一、  工程款的结算,实际承包人的结算单是否能作为凭证?

根据《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本案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按照项目实际承包人的结算单进行结算,即便实际承包人未全部获得工程款,应该依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 二、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是否需要为此承担的责任?

根据《20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3条,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多个被告作为项目分包人,均违反了上述规定,让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进行了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所以,应当为最终的实际承包人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l  2019320日举办的常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该案被常州市司法局评为2018年年度10大优秀援助案例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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