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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No.040 员工工伤有诈,单位提起行政诉讼获更正

发布时间:2019-01-25 14:17:57   人气:785

蔡丽燕 方同利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某单位辞退一名试用期员工,员工当天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收到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该员工的工伤认定书,且因有骨折而构成工伤伤残。单位根据其他员工反馈信息,发现其伤情有诈,上班期间就存在骨折隐情。本律师代理该案,向法院提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并申请法院调查令,查明了骨折真相,常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遂作出了对该员工的工伤更正,撤消了对该员工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主要案情】

        某单位2017年7月,新进一名员工开始试用,该员工经常以身体不适或其他借口不上班,近一个月内,一共就断断续续上过几天班;试用期如此散漫行为非但影响不好,也给单位工作管理带来很大麻烦,因此,当7月底该员工又要请假时,单位以试用期结束不录用来明确拒绝,但其依然擅自离开了。4个月后,该单位收到了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前员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该员工最后上班那天的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左侧第二根肋骨骨折,予以认定为工伤。

       该单位根据其他员工反馈信息,发现其伤情有诈,在单位上班期间就存在骨折伤痛的隐情;单位负责人到本所反映情况,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纠正此错误认定。本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向法院提起对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同时将该员工列为诉讼第三人。立案后,特申请法院调查令,到该员工居家附近两家医院调查其有关骨折的就诊记录。报告显示,该员工左侧第二肋骨骨折共有两处,一处发生在两年前,一处发生在事故前两周;对照事故后一天的CT影像报告,可看到一处为陈旧性骨折的结痂,一处为新骨折但也有结痂,因此,该员工左侧第二肋骨骨折,根本不是7月底的那天交通事故造成的。据此,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该员工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进行了关键内容的更正,撤消了对其《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单位诉讼请求得到了实质性支持,向法院撤诉。

【律师点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国家法律从保护职工利益出发,将工伤认定范围扩大,但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是有条件的:1)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造成交通事故;2)偏离正常的上下班路径而发生交通事故;3)职工本人要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只要符合这三项之一的,都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范畴。另外,从实质来说,如果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并不足以构成工伤伤残的,就不存在多少赔付的利益。如果为了利益考虑,混淆其他伤情与上下班途中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从工伤赔偿获益,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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