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大额借款未通过银行转账,而是多次小额现金完成交 付,书面凭证仅为附有担保人签字的借条,现借款人失踪,担保人不认账,抗辩担保只是合意,借款未实际发生,出借人怎么办?笔者作为本案出借人代理律师,经过严谨举证,使通话录音、庭审证词等事实证据与借条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担保债务的有效存在,从而成功地为出借人从担保人处索回借款。
主
要
案
情
原告毛某与陈某相识多年,在生意上互有照应,陈某朋友沈某由于做工程需要资金,通过陈某向毛某多次借钱,毛某均以手头现金交付,有两次沈某不在场,直接由陈某打借条给毛某,借多了,毛某不免担心,在陈某提议下,合并借款金额,撕毁之前的借条,沈某重新打了一张大额借条给毛某,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接着沈某就生意失控,消失了踪影,毛某向陈某讨说法,陈某不理。于是毛某找到笔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笔者将本案作为保证合同纠纷处理,不起诉债务人沈某,直接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陈某。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时,被告陈某未到场,被告代理律师抗辩称,该担保债务的主债务未实际发生,担保债务不存在。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质证。第二次庭审,当庭了播放毛某与陈某的通话录音,再现了陈某讲述的沈某借款事实及其作为担保人的窝火情绪。对此,被告方又向法庭提供陈某通过银行汇款给毛某的转账单据,试图将陈某与毛某之间的其他交易往来,与本案的保证债务相混淆,并提出了撤销保证责任的反诉;对此,我方利用对方当事人当庭认可的事实,反证该转账单与本案无关,并结合本案借条凭证,证实了本案债务的实际发生和担保责任的有效存在;之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我方认为与本案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武进区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我方意见,支持了毛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以原审未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其反诉请求权为由,提起上诉,被常州中级依法驳回。
律
师
点
评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缘于各种情由需要借钱给他人时,往往认为有熟识的人作为担保人只要担保人有能力,借款就较牢靠,其实不然。要知道,担保责任是基于债权债务生成的第三人责任,其本身涉及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关系就比较复杂,面对涉及担保责任的案件,即便法律专业人士,也需慎重对待。就本案来说,暗藏玄机颇多:担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是不同的,是否过了保证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无约定;主合同是否有效,债权、债务、担保人对此各自是否有过错;主合同是否履行,如果主债务不存在,担保债务当然也不存在等等,这张“借条”仅在法律上就包含了诸多疑点。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试图从上述疑点寻找破绽口,来否定担保责任的有效存在。由于我方起诉前期工作虽充分严密,但作为大额借款缺乏书面支付凭证这一有力证据,被告方就以主债务未实际履行入手,来全盘否定借款事实,从根本上否定债务存在,达到否认担保债务的目的。其实被告方这种抗辩方式本身也冒着很大的风险,作为保证方的第三人,越过保证责任直接否定债权债务的发生,就是越过了其作为第三人可控事实能力范围。已经实际发生的事实,就会有事实证据来支撑,通话录音与当事人当庭质证,所有事实展示在法庭上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瓦解了被告方的抗辩。我方从而得到庭审法官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