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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转条中“复利”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1-25 14:44:09   点击次数:680

原创: 民商事诉讼事务部 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梅某某与许某某系朋友。2011年许某某因周转困难分别两次向梅某某借款30000元和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但未约定借款期限。每过一年,梅某某都与许某某进行结算,由许某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3月20日,经过双方结算,许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梅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利息一年贰万”。2017年3月20日,梅某某要求许某某归还借款,许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梅某某遂委托裴丰艳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案件审理】

        案件过程中,许某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借款本金有异议。许某某认为当初只借了梅某某本金150000元,2016年3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上的借款金额200000元是包含了前期利息在内的,属于复利,不应当支持。

        裴丰艳律师认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对原有借款协议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即通常所说的“转条”。这种情形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原有的借贷关系已经消灭,新的借贷关系从而形成,而新的借贷关系中借款本金应当就是原有借贷关系中结算后的本金与利息之和,不存在复利的情形。只要原有借贷关系中的利息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该部分利息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从而转变成新的借贷关系中的本金。本案中,虽然最初的借款本金为150000元,但经过梅某某与许某某每年的“转条”,且转条前的利息并没有超出年利率24%,2016年3月20日许某某出具的借条本金应当认定为200000元,这是梅某某与许某某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裴丰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许某某归还梅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到还清为止。

【法律解析】

        复利,是指一笔资金除本金产生利息外,在下一个计息周期内,以前各计息周期内产生的利息也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民间借贷中通过“转条”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是否属于复利,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转条后将前期不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不属于复利,而是认定为后期借款的本金。本案即适用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认定本案中借款本金为200000元,支持了梅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转条现象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已非常普遍,这对于借款双方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对借款人来讲,当自己经济暂时遇到困难无法立即归还借款时,通过转条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来缓解因境,从而保住自己的信誉。对出借人来讲,程序上,转条意味着出借人积极地向借款人主张自己的债权,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实体上,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法立即归还借款时,转条一是可以暂时缓和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矛盾,二是可以将前期合法的利息作为后期的本金,待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将更得更多的利息。当然,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尚不规范,为防止有人利用转条获取过高的利息,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了上限的限制,以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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