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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同盛·研学】2020年12月第2期:借名买房到底能不能排除出名人债权人的查封执行

发布时间:2020-12-30 16:47:56   点击次数:289







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近期在本所会议室举行了本月第二期【益同盛·研学】活动,本次研学的主题是“借名买房到底能不能排除出名人债权人的查封执行”,由益同盛所的李艳律师主讲。




借名买房是现今社会上比较热点的问题,有相当部分人因为政策、隐私等原因选择借名买房,然而他们往往会忽略因此而埋下的隐患,一旦该不动产牵涉法律纠纷,进入执行,借名买房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如今法律实务操作中,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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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

四、案外人基于借名买房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4.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出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异议。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案外人基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8.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依照《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或者《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不动产查封之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虽然未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办理网签的,应认定其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法有效,应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2)案外人在案涉不动产查封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案外人提供了案涉不动产被查封之前实际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交房证明、水电费及物业费缴纳凭证,或者案外人与他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租金收取凭证,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其已经过交接实际接收或占有该房屋的证据的,可认定其在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案外人主张其已支付全部价款的,应提供其通过银行转账形成的付款凭证。仅提供开发商或出卖方出具的收据,或者主张购房款系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支付事实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通过以房抵债,已支付全部价款,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前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

②案外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与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大致相当;

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前已经签订书面以房抵债协议;

④以房抵债协议不存在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情形;

⑤以房抵债协议不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⑥以房抵债协议不违反《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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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借名买房到底能不能排除出名人债权人的查封执行”这个问题,也存在着“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声音。


“否定说”理由是借名买房协议只是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的一纸私约,系债权关系,不具有物权公示效力,借名人规避限购限贷政策本身存在过错,应当预见到房产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可能被其债权人查封的后果,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肯定说”理由是物权登记公示并非确定案外人权利人身份、审查可否排除执行的唯一条件,特殊情况下,即便只有债权没有物权,基于“物权期待权”也可以排除执行。





李律师同时展示了分别代表“否定说”和“肯定说”的相关典型案例,引发了全所律师对于该问题的热烈讨论,各律师纷纷对此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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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鉴于目前尚未对“借名买房到底能不能排除出名人债权人的查封执行”有确定的裁判依据,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还有争议,律师建议在“借名买房”前最好要咨询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在明确未来可能会遇到哪些风险以及是否有其他合法途径规制风险的前提下,再做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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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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